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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215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委直属医疗机构、中央驻川医疗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和《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川综治委〔2012〕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各市州卫生计生、司法行政、财政、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文件,深刻领会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精神,认识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分担、互助共济和社会管理机制,在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手段,将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从而建立一条第三方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渠道,在医患之间构筑起“缓冲区”和“防火墙”,避免医患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直接对立和冲突。通过保险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配合,便于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由第三方依法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不仅有利于医疗秩序的维护和医患矛盾的化解,还有利于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协作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司法行政、财政、保监、中医药管理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减少推诿扯皮,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和医疗意外险等为补充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形式,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手段钝化矛盾、减少纠纷,确保到2015年底,全省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调研,积极探索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反馈医疗质量安全、保险理赔等数据和信息,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结合当地医疗责任保险开展实际情况,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鼓励采用多家保险公司参与的共保体承保模式。要大力推动医疗意外险、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输血责任险等有关辅助险种的开发,逐步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同时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投保。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调解组织,提高调解专业性,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医疗纠纷,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调赔结合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医疗风险分担功能,医疗机构的保费支出可在其医疗支出中列支。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确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吸引力和适应性,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投入力度,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引导理性竞争,依法查处保险市场违规行为。

保险机构要将医、患、保三方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依据,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及时开展理赔工作;要深入调研,针对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的医务人员,优化保险产品,科学厘定费率,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管理水平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

医疗机构要有全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分担机制,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做好医疗事故防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将医疗损害相关责任与医务人员的考核、奖惩挂钩,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聘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建专家库,建立健全调赔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疑难复杂案件要组织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医学会的沟通,确保对同类案件的认识与判断基本一致,避免人民调解与医疗事故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结果的差异过大。凡需进行医疗责任保险索赔的,应及时通知承保保险机构参与协商或调解,承保公司应全程参与涉及参保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共同进行案件定责定损,做到调解和理赔的无缝衔接。

三、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到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工作中来,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政策知识宣传普及,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患双方充分利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进行经济补偿,增强医疗机构主动利用保险工具应对医疗风险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保险机构也要主动向医疗机构宣传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原则和作用,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督导考核

各市(州)相关部门要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为重点,以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核心,把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当前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制定并落实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督导计划与方案,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各项配套机制,联合组织开展医疗责任险督导检查,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序开展。要将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医院”创建与评估工作中,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体系。要建立对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评价机制,促进保险机构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规范、高效的理赔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财政厅、保监局和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